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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费减免的规定

山东物业费减免的规定

山东省关于物业费减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 :

-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

2. **配套设施设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减免** :

-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3. **其他物业的物业费减免** :

- 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是否减收及减收比例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4. **车位使用费的减免** :

-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的车位,在空置不用的情况下免收停车服务费。

- 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的,2小时内免费,超过的按小时收费。

5. **失信惩戒和诚信记录** :

-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将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将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建议业主在办理空置手续时,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充分沟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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