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标准
贫困县的标准主要依据年人均纯收入、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来判定。以下是具体的贫困县标准:
1. 年人均纯收入:
国家级贫困县的年人均纯收入标准最初在1985年设定为低于150元,后续经过调整,1994年标准继续执行,即人均收入低于400元的县被纳入国家级贫困县,而人均收入超过700元的县则退出。
2. 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
人均GDP以2700元为标准。
人均财政收入以120元为标准。
3. 特殊地区标准:
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边疆地区等特殊地区,标准会有所放宽。
4. 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发生率高于3%的县不得退出贫困县。
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的县不得退出。
贫困人口漏评率超过2%的县不得退出。
5. 其他指标:
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县不得退出。
县域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些标准会随着国家扶贫政策的更新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关详细信息和政策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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