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对象 :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计算对象。
2. 条件 :单项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
3. 计算时机 :
对于一次性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一次性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分期分批交付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 成本组成 :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以及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5. 其他费用分摊 :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
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以上原则和步骤为确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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