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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对象 :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计算对象。

2. 条件 :单项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

3. 计算时机 :

对于一次性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一次性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分期分批交付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 成本组成 :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以及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5. 其他费用分摊 :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

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以上原则和步骤为确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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