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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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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杨衍富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4、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

5、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6、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7、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8、2007交工并通车后,日常养护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9、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道路损坏的,费用应该从施工单位的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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