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条件通常包括: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后,应写出撤销案件报告,并报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时,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也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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