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如下:
1.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 :
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最短不得少于二个月。
2.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 :
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3. 考验期限的计算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 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 缓刑的撤销 :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机会改过自新,同时保护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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